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建筑装修垃圾,绿化管护单位作业活动中产生的绿化作业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