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处置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确定的中转设施、处置设施的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