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在骆马湖湖区内圈圩养殖的,由水行政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