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水行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水源地达标建设和保护要求,加强骆马湖水源地建设和安全监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标识和隔离设施,安装监控设施和监测系统,定期开展巡查和水质安全评估。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骆马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报告。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