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志愿者,应当接受红十字会、市急救中心的相关专业培训,服从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和管理,遵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受捐赠单位应当将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及审计结果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