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120"呼救电话谎报呼救信息、恶意呼叫、骚扰的;

(二)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

(三)侮辱、殴打急救人员,或者以各种方式阻碍急救人员现场施救的;

(四)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认定后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