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急救人员在急救过程中发现患者存在危害他人、自身身体以及财产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并协助运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