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当配备三至五名随车急救人员,包括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师、护士,以及驾驶员等;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医疗救护员等辅助人员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急救人员应当接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急救人员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时,应当统一穿着急救服装,文明待人,规范服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