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12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其他院前医疗急救号码、冒用"120"号码,不得对"120"呼救电话谎报呼救信息、恶意呼叫、骚扰等。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