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急救中心设置的急救站(点)不足的,可以根据急救站(点)设置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急救网络医院设置急救站(点)。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购买服务的内容、规模、资质要求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等相关信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确定后,依法签订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购买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院前医疗急救不得采取个人承包、变相承包等形式运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