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献血者献全血的,每次献血量可以选择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两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献血者献成分血的,献血量以及献血间隔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