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建设和保护中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