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建设和保护等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