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