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并运输至储存点或者利用区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