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公开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规定限额的;

(二)出租、出卖、赠与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申请易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

(四)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