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预留相关建设用地指标,依法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需求。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