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将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对成果真实性负责。省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