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对农村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进行旧村复垦,作为补充耕地的重要途径。

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必须使用旧村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