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四条有效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在使用期限内允许继承、转包;土地使用期满后,原土地使用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承包经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