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本省依法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并根据上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具体地块。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经国务院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