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将车辆投放和租赁等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约谈其相关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车辆投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