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配备公筷的,由商务、文广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餐饮服务行业监管信息。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