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公筷使用的管理工作,会同文广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激励机制。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公筷使用与文明典范城市创建等活动相结合,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市和区(县、市)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筷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