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决策机关、决策执行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起草行政决策、作出行政决策、实施行政决策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