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第五章 依法行政的保障第六十二条有效市、区法治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应当细化考核内容和标准,重点对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政务公开、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应当纳入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作为绩效评定、职务调整和奖惩的依据;提升考核权重,权重不得低于综合绩效考核总分的百分之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