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不能按时提案的,应当说明情况。

没有列入重大事项计划,但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列入计划并提出议案。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