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受委托的行政职权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由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议事协调机构不得行使行政机关的职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