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重要规划;

(三)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要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土地、湿地、矿产、生物、水、海洋等重要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名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有重大影响的公共建设项目;

(六)批准大型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企业以及资源热力电厂等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项目的专项规划选址;

(七)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供水、燃气、教育、基本医疗、交通运输、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社会保障收费标准和待遇标准;

(九)决定对生态环境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不适用本条例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