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第二章 行政决策第十三条有效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收集和分析决策所需的材料和信息,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起草决策草案。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