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居民住宅区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调解因噪声产生的纠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噪声扰民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