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九条有效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等地下管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即地下管线所有者,下同),依据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和镇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管线的路由、容量、管径、管孔数、电压(压力)等级等内容。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