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档案资料,或者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档案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