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永久性绿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列为永久保护的绿化区域。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