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支持河南省科学院研发基地、中试基地、孵化载体、科研平台和大科学装置等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河南省科学院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要素指标的审批或者修改,符合条件的应当实行即报即批,对重大科研平台、大科学装置的用地需求予以单项保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