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河南省科学院应当利用财政资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信贷资金以及各类社会资金投入,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推动发展资金来源多元化。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