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纳入接处警工作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二)及时、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三)必要时,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四)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临时庇护等权利;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六)对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案调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七)开展其他有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等建立家庭暴力警情联动机制。根据有关部门要求,依法及时提供出警记录、告诫书、询(讯)问笔录等证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