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通用航空工作,将通用航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建立通用航空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通用航空工作的组织协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