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通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民航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划定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并依法实施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