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配建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或者污水预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