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禁止擅自接用城镇照明设施的电源。公益性设施确需接用城镇照明设施电源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