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设置城镇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设置规范,严格控制城镇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健康。
城镇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方案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根据自然环境和季节更替特征、居民生活习惯、节能降耗要求等编制并公布。
住宅小区、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城镇景观照明设施,其建设、养护、维修经费由设置人承担。纳入城镇照明智能化监控系统并实行集中启闭控制的,或者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要求开启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