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道路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建筑区划内用于公众通行、与城镇道路衔接的开放式场地,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地面平坦、完好,有缺损的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并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经产权人与城市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可以将前款规定的开放式场地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