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占用、挖掘、养护、维修城镇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现场规范设置明显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和作业铭牌,公示相关许可信息;
(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控制扬尘;
(三)影响道路交通的,按照交通组织方案采取临时措施保障通行、维护交通秩序,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涉及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安全的,查明地下管线情况,并会同管线产权单位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五)期限届满或者作业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按照相应技术要求恢复城镇道路,并接受城市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