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移交政府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通过委托、特许经营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养护维修单位。前款规定之外的市政设施由投资建设主体及其确定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