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移交政府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通过委托、特许经营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养护维修单位。

前款规定之外的市政设施由投资建设主体及其确定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