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依法需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城乡建设、大数据等主管部门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加强数据共享,及时获取工程项目名称及其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依法无需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五日内,将工程项目名称及其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收到有关信息后,应当会同建设单位确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接收管理单位;依据职权分工需由上级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及时提请上级城市管理部门确定。接收管理单位可以提前介入了解工程情况,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在工程建设、验收中征求接收管理单位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