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