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对违法垂钓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