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禁止将市人民政府公布禁用的农药及其混配剂用于蔬菜生产。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土地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种植蔬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