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